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突发事故)是指常德市行政区域内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事故。
第三条 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要的各类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和有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根据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害严重的程度和处理难度,由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第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区、县(市)长担任总指挥,具体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 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部门的职责:
1、对突发事故进行监测与预警。
2、对突发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3、调查突发事故发生的原因、检查检验、调查取证。
4、现场控制和现场处理。
5、及时做好医疗救治、防护、宣传工作。
6、做好突发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7、服从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保证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医疗器械、技术和人才储备及时到位。
8、应急处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故的监测与予警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要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应当按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的日常监测和预警,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突发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实行突发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突发事故报告归口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电话:市政府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7203585。关于突发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的具体办法按《常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突发事故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市食品安全办举报电话:7203585。
第十二条 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决定发布内容、时间、形式和范围。
第五章 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突发事故发生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市政府领导,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故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本预案紧急启动后,市指挥部加强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迅速将应急所需人员、物资、资金到位,保障因突发事故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可以依法对某一区域实行封琐。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服从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做好突发事故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上述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权进入突发事故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及时运送。
第十八条 突发事故中,有关部门或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或技术措施时,有关人员应予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未履行好职责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