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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征集发布制度(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征集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八部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征集、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食品及其原料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能够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监督机制(含抽检)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四条 信息征集要遵循依法、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体伙食单位及单位都要建立经营档案,全面、完整、真实地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消费过程中涉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各类信息。企业经营档案提供的信息既能满足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又能满足行政部门的监管需要,为信息征集打下基础。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质检、工商、卫生部门分别建立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企业信用档案。农业和畜牧部门分别建立种植、养殖企业(或)基地的信用档案。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明确食品分类监管的牵头部门。由监管牵头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对食品生产质量标准,分类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征集项目,确定安全指标,定期和不定期地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征集,相关监管部门要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行业协会要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征集;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要按照部门或企业委托要求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进行征集。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办根据综合监管需要,可向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及社会征集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 各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征集与报送工作。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发布程序。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细则,区、县(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工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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