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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食品(保健品)导致死亡或疾患事件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情况。
  第三条 凡在常德市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同时要采取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食品有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应尽早予以确认后按规定上报,并将查处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第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和接受事故疾患者的治疗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迅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事故情况。
  常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个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向常德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跨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报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同时,及时通报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区、县(市)食品安全牵头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在接到报告后3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第七条 对发生在辖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2小时内报同级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患者超过100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应于1小时内直接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同时报同级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完成。
阶段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的判断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九条 常德市所属区、县(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季末、负责汇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下一季度第一月份的五日之前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季度末,负责汇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份的十日之前,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谎报、缓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保健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常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OO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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