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评价市直相关单位2005年食品安全工作成绩,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国家八部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5年底,市食品安全办,将组织对市直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第三条 考核评价遵守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及指标(详见附件1)
(一)共同部分(50分)包括领导重视和工作情况。
(二)专业部分(50分)。
第五条 发生一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分监管环节和类别监管予以追究,取消食品安全评先资格。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取消双文明考核评先资格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附件1:
2005年市直相关单位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附件请用金山WPS2003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