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评价各区、县(市)2005年食品安全工作成绩,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国家八部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5年底,市食品安全办将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第三条 考核评价遵守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及指标(详见附件1)
(一)领导重视情况(30分)
(二)开展工作情况(30分)
(三)业务指标考核(40分)各区、县(市)主要业务考核指标详见附件2。
第五条 发生一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取消食品安全评先资格,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取消双文明考核评先资格。
附件1:
2005年区、县(市)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附件2:
2005年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明细表
(附件请用金山WPS2003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