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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查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后的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下发交办通知书。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书后应迅速组织查处、及时依法对案件做出罚决,对重大案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受理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后的24小时内,应开始组织立案查处。
  第六条 各区县(市)及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汇总案件查处情况,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份的八日前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要随时报告。
  第七条 实行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制度。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由有关部门酌情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予以200元、100元或50元的奖励。
  第十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在对案件做出罚决后的15天内,依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天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受奖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前往有关部门亲自领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在开展宣传报道前应及时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联系,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查处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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